近日,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确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任职资格条件不降低,监管要求不放松。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做到及时发现,并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及时改正。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变更,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将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材料及其他申请材料,连同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核意见和考核评议谈话记录一起报省级监管部门。已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人员基本情况材料连同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核意见和考核评议谈话记录报省级监管部门。市县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变更情况报告及考核评价认定制度,由各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