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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范国企、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加大对低价竞争的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2022-04-06 12:12:36   来源:

近日,财政部会同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国有企业选聘时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应低于40%,报价权重不超过15%,加大对低价竞争的处罚力度;规定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期和冷却期,杜绝通过“人带业务走”“换所不换人”。

财政部介绍,选聘办法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选聘行为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对于上市公司(特别是民营上市公司),考虑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灵活多样,市场化属性更强,不宜对其评审机制作出强制性规定,主要在冷却期、服务年限公开、选聘评价、资料保存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打击低价竞争现象,选聘办法要求,围绕降低价格因素权重为核心,科学设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标权重,要求国有企业选聘时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应低于40%,报价权重不超过15%。引导企业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恶性竞争。同时,加大对低价竞争的处罚力度。

针对“人带业务走”、“换所不换人”问题,选聘办法规定了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期和冷却期。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应当有5年的冷却期,且冷却期不受工作变动(即跳槽换所)的影响。

此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对外公布选聘文件、服务年限;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于选聘、应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至少保留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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